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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上传时间:2006/06/10 08:33:29]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成绩考核,准确、真实的评价教学效果,调动广大师生教学的积极性,创建优良的考风和学风,培养高技能人才,根据教学管理要求和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成绩考核,促进与帮助学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技能,提高解决问题与实际应用能力,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业成绩,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考核依据

成绩考核以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一般是平时所学、不超出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范围,考核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实际运用的技术与能力,突出技能考核。

三、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课程的特点、班级大小和人数多少等情况,可分别采取闭卷、开卷、闭开卷结合、笔试、口试、口笔试结合、面试、答辩、设计或现场操作、技能测试等方式。考核方式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

四、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原则上为100分钟,考查课一般安排在本课程授课时间之内进行,考试课一般安排在考试周进行。

五、考核安排

1、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确定。

2、考查课由相关系部及任课教师组织安排。

3、考试课分院考课程和系考课程,公共课等院考课程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组织,系考课程由教学系组织。

六、试卷命题和组织

1、命题原则

1)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基本依据。应以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技能为重点,体现高职的特点注意对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2)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试题应包含本课程各主要章节,应基本覆盖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3)要合理地选择试题类型。主观性试题要考虑便于评阅,客观性试题赋分不宜过大。各试题应有相对独立性,不得相互构成正确解题提示。

4)要恰当地控制试题的难度。各门课程最后总评成绩原则上优秀率(85分及以上)和不及格率(60分以下)均不超过20%。

5)要倡导和推行教考分离,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

2、试卷组织

1)不论是否教考分离,考试命题一律拟AB卷,并拟定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份用于期末考试,另一份用于补考。

2)同一层次同一课程如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教师任课,原则上考试应采用同一套试卷。试卷应在教研室集体讨论后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负责命题。

3)试卷严格按教务科研处制定的统一格式,要求字迹、图表工整,内容准确无误,文字简练通顺。

4)命题教师要认真填写“试卷审批表”,按院系两级管理的规定经教研室、系(部)或教务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签字方为有效。院考课程由教务科研处长审批,系考课程由系部主任审批。

七、评卷和成绩评定

1、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对学生一视同仁。

2)开拓思维,鼓励创新。评分标准既要看答案的正确与否,也要看答卷中的思维过程,更要看学生有无创新意识。只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据,都要给予鼓励。

3)整个教学班的考试成绩应示正态分布,不能单求高分,也不能过分低分,更不能给人情分。

2、基本要求

1)各教学班的正考试卷和补考试卷由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批阅,提倡流水作业。如遇外聘兼职教师只聘一学期,而其担任的课程有不及格学生,则该门课程的补考试卷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本院 相关 老师批阅。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拟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

2)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两者比例原则上为3:7,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以及不便采用百分制考核的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任课教师应进行平时成绩的记载。平时成绩总评,可根据学生完成实验、实训、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以及平时测验、期中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不能记印象分。学生若未能完成实验、实训、实习、作业、小测验者,任课教师应及时查明原因,酌情评分直至不给成绩。

3)实践性教学的成绩,应根据笔试、口试、书面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的考核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

八、成绩统计、上报

1、各考试课程成绩评阅结束后,阅卷老师应填录“学生成绩登记表”,并进行试卷分析,认真填制“试卷分析表”,经系(部)主任签核,系考课程交系部汇总存档,院考课程交教务科研处汇总存档。

2、各科成绩均要求老师在考后三天内上报,并输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上报时要求附上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3、教师提交的学生成绩登记表必须字迹清楚,一般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签章。上报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

4、教师评阅后的期末考试试卷,随“学生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表”上交。系考课程交系部保存,院考课程交教务科研处保存。学生考试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

5、学生要求查看试卷,须提出申请,经系部或教务科研处同意,由任课教师在指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

九、补考管理

1、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加补考者,一律按旷考论处。

2、缓考课程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补考,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学分,同一门课程一般不能连续缓考两次。

3、补考由教务科研处和系部统一组织进行。未经教务科研处或系部同意,凡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的补考一律无效。

十、考试规则

1、学生课程考核规定

1)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诚信教育,填写《诚信考试承诺书》。

2)在校生必须按要求,按时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或规定的考试考查、补考及有关专业技术等级考核,无特殊情况不得缺考。

3)必须严格缓(免)考手续。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应考者,须事先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并填写“缓(免)考申请表”,经系部或教务科研处批准。未办理手续或未被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处。

4)凡学生无正当理由缺交某门课程作业及实验、实训、实习报告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实训、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凡不得参加考核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报学生所在系和教务科研处核准。

2、试场规则

1)学生应在开考前五分钟携带本人考试证进入试场,按指定座位就座。开考铃响后方能答题并不得擅离座位,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老师同意,但不得两人同一时间离开。无特殊理由,迟到十五分钟者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开考半小时后方准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2)开考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试场纪律,自觉保持试场安静,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用品及计算工具。桌面上除试卷及规定的文具、计算工具和书籍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不得将任何通讯工具和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试场。未经许可,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

3)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或解题思路,如遇考题字迹不清或印刷有误,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4)除作图可用铅笔外,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卷。答卷前务必按规定先填写班级、姓名、学号,不准将试卷分页拆开。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5)考试期间,学生必须严肃认真、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发音传声校对答案,不得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得夹带或传递字条,不得在桌面或试场墙壁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和数据,座位周围地面及抽屉不得放置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字条、作业本、笔记本及书籍等。不得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等传递答题信息,严禁代考。

6)完场铃响后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一并上交。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试场,离场后不得在试场附近逗留和喧哗,以免影响试场秩序。

7)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作考试,学生必须在指定的工位完成,考前不得在所用仪器或设备上储存信息或调试数据。

8)凡参加补考的学生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凭补考证和本人考试证进入考场。

9)学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妨碍监考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当监考人员指出其违反试场纪律或有作弊行为时,不得在考场内申辩或纠缠。

3、监考规则

1)每一试场视考生人数配备若干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各系部选派。监考人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执行监考任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需自己物色适当的替代教师,并提前一天告知系部或教务科研处。

2)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并核对考试科目、份数和试场。

3)监考人员必须提前五分钟进入试场,向学生宣布试场纪律,清查考试人数,检查学生证件,核对是否对号入座,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待开考铃响后方能分发试卷。

4)发卷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督促学生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及记录缺考学生姓名,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5)考试过程中,除监考人员、主考人员、巡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试场,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或启发,若试卷字迹不清,则可向学生说明。

6)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严守岗位,严格监考,不得在试场内相互闲谈或抽烟,不得看书、看报或批改作业及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7)监考人员应严格督促学生执行试场规则,发现有违纪作弊意图者,须不指名警告,以提醒注意。警告无效仍然违反试场纪律者,试卷注明作废,并在《试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违纪作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报系部和教务科研处处理。

8)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终了前十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后必须清点试卷,详细填写《试场情况记录表》,连同试卷及时送交考务办公室。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 2005 9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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