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按照《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号)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规程》(温职院学〔2009〕14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2-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1.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对象:全日制高职二、三年级在校学生,有学籍,在校期间品学兼优。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全日制高职二、三年级在校学生,有学籍,在校期间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
二、申请条件
1.根据浙财教字[2007]174号文件精神,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根据浙财教字[2007]175号文件精神,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三、奖励标准、名额分配及有关政策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今年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8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230名;各系名额分配表附后。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定程序
1.各系在10月15前做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文件精神向学生传达,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向所在系递交个人书面申请。
3.各系根据学生所报申请,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已经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推荐建议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
4.各系要认真核实学生申请材料,重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各系在10月18日前将《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2-201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打印稿及电子版交学生处;在10月23日前将《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2-201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打印稿及电子版交学生处。
6.学生处汇总各系初评情况,提出2012-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批准。
学生处
2013年10月9日
2012-201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系别 |
二、三年级学生人数 |
分配名额 |
建工系 |
941 |
34 |
财会系 |
986 |
35 |
机械系 |
836 |
30 |
工商系 |
792 |
28 |
电气系 |
822 |
29 |
计算机系 |
770 |
28 |
人文系 |
641 |
23 |
轻工系 |
640 |
23 |
合计 |
6428 |
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