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技能竞赛、科技活动、文艺体育活动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
凡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均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奖励学分。
二、奖励学分认定程序
每学期第3周之前,由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或活动组织单位初审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教务科研处审核认定。经认定符合规定的,由教务科研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
三、奖励学分用途
凡经教务科研处审核认定的奖励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可用于:
1、抵消相应学分的必修课不及格记录,但不及格课程仍需按规定补考或重修。
2、抵充选修课学分,即免修相应学分的选修课。文体活动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的奖励学分只能抵充公共选修课。
3、在学籍资格审核时,可冲减相同数量的不及格课程学分。
奖励学分不得重复使用。
四、奖励办法
1、参加学院举行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技术能手”或“技能标兵”称号的参赛人员,每人奖励1学分/项。
2、代表学院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学科竞赛决赛的参赛人员,国家级赛事每人计2学分/项、省部级赛事每人计1学分/项。
3、代表学院参加市地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学科竞赛获奖按如下奖励学分[含2中规定的参赛学分]:
一 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成功参赛奖
国家级 6 4 2 1
省部级 4 2 1 1
市地级 3 2 1
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参照上表减半计分奖励。
4、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或报纸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独立完成者奖励4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3学分,第二作者奖励2学分,第三作者奖励1学分。在其它非文摘类期刊或报纸上发表文章,字数不少于800字,独立完成者奖励3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2学分,第二作者奖励1学分。
5、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可给予2―6学分的奖励。
6、国贸、英语专业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非国贸、英语专业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非国贸、英语专业参加英语B级或三级考试成绩优秀者,非计算机专业参加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优秀者,获得国家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者,参加教师科研科技项目作出突出贡献者,以及在院级以上文化素质教育活动和其它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可给予2学分的奖励。
7、代表学院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文艺、竞技体育比赛,根据比赛规格及获奖名次分别计分: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国家级 6 5 4 3 2 1
部省级 4 3 2 1 1 1
市地级 3 2 1
集体项目比赛取得名次,可按学生的实际表现参考上表给予减半学分的奖励。
8、同一项目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或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比赛奖项有重复的,取高值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五、本暂行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
二��五年九月一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