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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上传时间:2006/06/10 08:34:04]

为推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课余文化生活,促使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

  (一)院内筹建的学生社团须首先填写《社团申请表》,并向院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1、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2、社团的章程(草案);

    3、社团联络地址;

    4、筹备负责人姓名、年龄、所在系、班级、寝室等;

    5、业务指导老师名单或指导部门名称;

    6、成员范围及数额;

    7、其它必须材料。

   (二)学生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需冠以“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字样;

    2、宗旨;

    3、主要任务;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6、活动范围与活动内容;

    7、其它必要事项。

   (三)成立程序:

    1、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填写申请表或登记表,报院团委、院党委宣传部批准 (表格一式四份,一份由院党委宣传部备案,一份由院团委备案,一份交社管会,一份社团自留)。

    2、学生社团经核准登记后,招收社团成员,并由社团成员按章程规定程序选举社团负责人。

    3、将社团成员和负责人名单报院团委社管会审核。

二、学生社团的管理

   (一)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和指导。

   (二)社团管理委员会是院团委的一个职能机构。其负责人一般先由优秀社团的负责人自荐,院团委聘任。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各社团负责人如一学期两次无故缺席,则取消该社团参加学年评优资格)。

   (三)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吸收新会员由社团具体负责,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会员费。

   (四)各社团发放各类文件或组织各类活动须盖院团委专用章(社管会专用章)或院团委指定的其它专用章。

   (五)学生社团每届理事以上干部,由学生社团成员会议按该社团章程所规定程序产生,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社团理事以上干部。

    1、受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主要课程一门不及格或其它课程两门不及格)的学生。对已任职者,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会议,免去其职务;

    3、理事以上职务,每人至多兼两职,以免影响学习。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会长),作为学生干部参加年度“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4、因违反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负责人;

    5、因违反规定, 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6、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六)学生社团理事以上干部,由学生社团协商推出,报社管会审核,并由所在学生社团成员会议通过,报院团委备案,每届任期一年,根据需要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年。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社管会结合学生工作小组给予鉴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七)各社团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要建立社团成员名册,对社团成员有较明确了解。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会规,并报社管会备案。

   (八)各社团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对校内、校外的工作联系,均用院团委印章以示证明。

   (九)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组织跨院校的学生社团,不得组织同乡会一类的组织,不得参加社会上的社团或作为他们的分支机构。学生社团在本院内的活动,外出活动或组织校外人员参加须应向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学生社团应当在每个学期初向社管会申请注册,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工作总结;

    2、上一学期社团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本学期根据团学工作安排、结合本社团特点制定的工作计划。

   (十二)社管会统一发放会员证,统一管理会员档案。

   (十三)学生社团必须要有院内的指导老师或指导部门。

   (十四)社团要建立健全的社团档案管理制度,社团档案包括下列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材料,人事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档案等,由各社团委派专人负责。每次活动结束后,整理并上报活动总结于社管会、院团委及自备,做为评优审核标准。

   (十五)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社团,社团管委会有权予以改组,对不按规开展活动,情节严重的和名存实亡的社团,由社团管委会报院团委和院党委宣传部,撤消该社团。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协会,以自行解散论处。

   (十六)会员具有向社管会提出对其所属社团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各社团成员必须遵守其所属社团的规章制度,否则做出相应的处罚。

三、学生社团的活动

   (一)学生社团组织活动,事先应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事后应填写《社团活动记录表》。凡填入《记录表》的活动,社管会均予以承认,并作为今后考评的主要依据,不得举行未登记的活动。

   (二)社团活动内容应体现该社团宗旨,积极开展各种有意义、有特色的活动,各学生社团每两周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三)社团必须服从社管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社团油印或铅印信息资料等须经院团委同意并由指导教师担任终审,限于本院内交流。确需与兄弟院校、外单位交流的,其范围由院团委核定。印刷费由社团自理。

   (五)社团成员不得私自以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确属正常的社团有偿服务活动,需事先经社管会审核,并列出合理价目表,经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向外拉赞助,须将协议书上交社管会审批,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后果自负。

   (六)各社团活动原则上限于院内,一般不到社会上组织活动,但鼓励在院外取得成绩。

   (七)跨院校联合组织的社团大型活动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须展开的须经院团委批准。社团组织的小型活动须向社管会提出申请,须得到社管会批准方可进行。

   (八)学生社团邀请院外人员来本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以及开展活动,需事先申报,经院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社团活动应以不妨碍学院、所在系、班级的集体活动、院党团活动及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原则。特殊情况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须报有关部门同意。

   (十)社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学院、所在系、班级的集体活动者,社管会有权责成其停止社团活动。

   (十一)社团活动性质必须进步向上、内容健康、形式新颖,应多开展花费少、意义深、效应大的活动。

   (十二)社团创办的刊物,必须遵守《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刊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院团委审核、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批,并在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社团经费管理条例

    (一)学院根据财力情况给予社团管理委员会一定的活动经费,由社管会统筹安排。

    (二)社团必须建立财产明细帐,实行钱帐分管,帐物相符。

    (三)社团可适当收取成员费作为日常开支,但收费标准须报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以社团名义办的培训班),如要收费,其标准事先须报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社团收入及财产归集体所有,不得占为私有,否则一经发现必作严肃处理。社团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委员会财产登记表》,如发现有人为的损坏或丢失,由主要负责人按现价赔偿。

五、学生社团的考评及奖罚

   (一)社管会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二)年检合格的社团可继续开展活动,年检不合格的社团一律停止活动。

   (三)结合社团工作总结,由院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考评,表彰“明星社团”、“精品社团”和“优秀社团”。

   (四)对班子不健全、活动不正常或超越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的学生社团,团委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停止活动、整顿、撤销登记的处罚。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且不听劝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社团,院团委报院党委,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程度处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部门

  学生社团根据自身特点确定业务指导部门或业务指导教师。聘请业务指导部门或业务指导教师需报社管会审核,由院党委宣传部、院团委统一发给聘书。业务指导部门必须是以下单位,即学院内各系部、各处室、院学生会,各系团总支。指导教师,必须是本院教师。

七、有关说明

  1.本条例由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条例自温职院社团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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