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含学生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团、学干部的管理,提高团、学干部的素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团、学干部是指各班委、团支部委员;各系团总支、学生会,院团委、学生会的干事以上(含干事)干部。
第三条 团、学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学院设院团委、学生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各系设团总支和学生会,分院设团委和学生会,称呼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XX系团总支(学生会)”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分院团委(学生会)”,受学院团委(学生会)指导,接受本级党组织直接领导。
第五条 学院团委设学生团委副书记、团务中心、宣传信息中心、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等工作部门。院学生会设正副主席、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学生权益服务中心、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等工作部门。院团委、学生会干部总编制不得超过全院学生数的6%。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部门设置由院团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团、学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改变和重置,要有利工作开展。
第六条 各系团总支设副书记、团务部、宣传部、社工部,学生会设正副主席、办公室、学生素质拓展部、权益服务部、创业实践部。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总编制不得超过系学生总人数的5%。
第七条 分院团委、学生会参照系学生组织的设置,综合中职学生特点设置团委、学生会的各工作部门。
第八条 各班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班班委设正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生活劳卫委员、体育委员。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九条 团员、学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能担任各级团、学干部。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2、热爱教育,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在班级前60%名内;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精神,愿为广大团员和学生服务。
第十条 各级团、学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则撤销其现任职务。一学期后,视其表现,方可考虑任用。
第四章 产生程序与任职期限
第十一条 各级团、学组织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团、学干部。
1、班委、团支部应于每学年初召开班会和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班、团干部,任期一年。
2、系团总支、学生会每二年召开一次系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团总支、学生会干部,任期二年。
3、团委、学生会和分院团委、学生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院(分院)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委、学生会干部,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在各级团、学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可调动、指派和委任团、学干部。
第五章 干部考核与评优
第十三条 团委、学生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对各级团、学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不符合章程第九条和符合下列中的任何一款者,作不合格论处:
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
2、会议、值日、日常活动无故迟到、缺席达二次(含二次)以上。
3、本学期因违纪受过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每学年对全院团学干部进行一次评优并予以表彰。
1、每年“五・四”前后组织评优,五月或九月举行表彰。称呼为“系级优秀团学干部”、“院级优秀团、学干部”。
2、 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关心时事政治、拥护改革开放,立志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积极要求进步。
(2) 在上学期担任班、系(分院)、学院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直至评选时,热爱班级建设和社会工作,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责任心强,组织能力强,任劳任怨,工作成绩显著。
(3) 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各门课程成绩无不及格,学业成绩列班级60%内。
3、评选及表彰程序:
(1) 各班、各支部召开班会或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系级优秀团干一名,报系团总支。
(2) 各系召开系级团学干部会议,推荐选举产生系级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系团学干部总数的30%。
(3)各系从系级优秀团学干部中(包括班级推荐,系级团学组织推荐)评选出30%的院级优秀团、学干部。
(4) 团委、学生会召开院团学干部会议,评选产生系级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院级团学干部总数的30%。再从中产生30%的院级优秀团学干部。
(5) 各级团学组织评出的优秀团、学干部,须填写《院级优秀团、学干部登记表》、《系级优秀团、学干部登记表》,报院团委审批,统一发文予以表彰。各系根据发文的名单组织召开本系优秀团学干部表彰会议。
(6) 分院团委、学生会参照本评比办法组织评选和表彰。
(7) 团委、学生会委员候补委员在任期内要求自动退出者,取消评选资格。
(8) 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条件者,经审定,取消荣誉称号。
(9) 推选的优秀干部,如有争议,院团委在一周内受理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院团委负责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院团委、学生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