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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作者:   [上传时间:2006/06/10 08:30:45]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服务指南》等学院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守《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以及《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条例》、《学生宿舍宽带网管理办法》,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有关学生评奖、评优条件和程序依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三好生评选办法》、《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及申诉办法依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591日起 施行

一、课程与学分

  第一条 按照我院制定教学计划的要求,高职教育专业课程体系包括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和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不低于教学总学时的40%。

   第二条 我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为学生扩大选择专业方向或辅修专业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系、甚至跨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必修课占全部学分数的比例将随着学分制的完善逐步降低,当前要求小于85%,同时强化课程模块和课程先行后续关系的制约作用;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将随着学分制的进展而逐步增加,当前要求大于15%。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比例约为3:7。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比例约为4:6。
    第三条 我院实行学分制。学分规定为:

    1、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2、一般理论课程每18学时计算1学分,实践课程28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计算1学分; 

    3、体育课、形势政策课及课外课时,按一学期上课周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计算学分;

    4、军训计算为1学分;

    5、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
    6、高教园区跨校选修课程、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
    7、一学期不满18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满一周的一次性实训实习,以及学生应按要求参加的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毕业鉴定等不计学分;
    8、实行奖励学分的办法另见《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我院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三年制不低于120学分、两年制不低于80学分。

二、学制规定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我院三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两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两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2.5及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经批准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基准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累计延长学习的时间三年制专业为三年、两年制专业为两年。

三、选课和免修制度

    第六条 实行选课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办理相应课程的选课手续,不办理选课手续,不能修读课程,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

    1、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选课。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指导书应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关系,应先修先行课,后修后续课。
    2、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院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实行学籍预警制度。

    3、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学系打印出的学生选课表为准。

    4、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如果要求修读的人数不足20人,则不开课,由各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技能选修课程设班开课的人数按实际操作工位确定。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应在15到30学分之间。

    第八条 为便于学生修读,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每学期开设。

    第九条 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十条 免修。学生取得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等级相同的各类证书者准予免修相应的理论课程。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份量(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免修学生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军训、“两课”、体育课、实验实习课、技能训练课、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等,没修读过的均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体育课由公共教学部确认,教务科研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报学生处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选课程序:
    1、教务科研处于每学期14至15周公布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各系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教学计划、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学生于16至17周进行课程初选;学生选课均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
    2、每学期选课前,各系部除进行宣传外,还应组织教师对学生提供咨询,解答学生的问题;

    3、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步骤详见《学生网上选课指南》;
    4、由系办公室负责打印学生选课表,公布学生选课情况。

    第十三条 要求免修课程的同学可按下述规定办理:

  1、在学期初第一周前填写《免修课程申请审批表》,向学生所在系和任课系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

  2、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系部主任审批,并通知任课教师和申请学生。在获得免修资格之前,学生不得缺课;

  3、对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统一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四、学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导师制。导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重要配套制度。导师主要负责选课指导以及与学生学习相关问题的管理。每班配备1―2名导师,导师由各系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以学生学籍管理为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教材的订购与供应要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要制订一套与学分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教材管理,提高教材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学分收费标准可以参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单位学分应缴费=本级学生年学费标准×基准学习年限/本级学生应修总学分
    课程应缴费=单位学分应缴费×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基准学习年限内的,按学年收取学费。超过基准学习年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科研处,自 2005年9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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