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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作者:   [上传时间:2006/06/10 08:2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校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依据学院高职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由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学生证只作为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提出补办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后方能补办。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手续后注册。

学生所在系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学期开学的一周内分别向教务科研处和学生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请假、无故未到校的学生名单。学院于开学后第三周公布自动退学学生名单。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复学批准,不准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考核和学分计算详见《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成绩考核管理办法》与《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的学时学分、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该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考核的规定执行。军训、实验实训实习课、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以等级记分制,其它课程的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并计算相应的平均绩点。经申请和批准,学生可在学期初两周内复查考核成绩。

学生在某门课程旷缺课学时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提前向所在系提交证明材料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有关手续。获准缓考的学生可在缓考课程的下一次考试时参加考试。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改革补考制,即考核成绩在40分以上的不及格课程可予以补考,低于40分或等级记分制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参加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具体办法详见《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低于40分或等级记分制不及格,应重修直至及格为止,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选其它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十五条 实行绩点学分制。学生已选课程经考核达60分,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等级成绩计量的课程,其绩点可分别计为4.53.52.51.50,或由 任课 老师分别给出等级成绩及绩点。

学院对每位学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都进行绩点值的等值换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评选优秀学生、决定学生修读的学分量及辅修资格的标准。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

成     绩

 

90分及以上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及格

1.0-1.9

60分以下

不及格

0

为了衡量毕业生的质量,学生修业期满,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的公式为: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实行学籍预警制度。凡一学年已获学分数低于所选课程应获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经本人申请实行随班试读;凡一学年已获学分数低于所选课程应获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劝其留级;凡一学年已获学分数低于所选课程应获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劝其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详见《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辅修制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经严格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以利就业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及以上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情况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教务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初审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申述转专业的理由,由所在系主任推荐并签署意见;拟转入系按同级标准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合格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连同本人申请、考核结果送教务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属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情况的学生转专业,由个人凭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向教务科研处提出申请,学院医务室、所在系和拟转入系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因疾病原因需转专业者,原则上系内调转。

(三)经核准转专业的学生,若属第二学期转专业的应补修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若属第三学期转专业或跨大类转专业的应安排在低一年级插班学习。转专业学生,遇有已修课程,凡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的可办理免修,其他已修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专业任选课或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基准学制的两倍,即两年制学生为四年、三年制学生为六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间修、应征入伍、出国留学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或一学期为期。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算起。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教务科研处审批。学生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凭医院诊断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院医务室确认、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二)复学的学生,可视具体情况随原专业的低段年级学习或随原班级学习。

第五节 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在学院规定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开学后逾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直接送达有困难或无法直接送达的,视情况可以邮寄送达或通过校园网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自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院的各种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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