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温职院学〔2007〕58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抚待遇暂行规 定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2002〕1号)和《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切实保证我院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就有关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抚待遇问题的落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鼓励在校生响应祖国号召征入应伍。在学生入伍前,各系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保留入伍学生的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入伍后,其入伍前所在系党团组织要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通报学院情况,必要时邮寄有关学习材料。
第四条 入伍学生退役后要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院批准可以复学。一般情况在其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复学,不得在学期中途插入。复学后原则上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若原专业停止招生或其它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可安排在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按院《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应更加珍惜学习机会,按学院规定参加所有课程的正常学习与考试。
第五条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若要转专业并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学生在部队的表现,经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并按院《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条 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退还本人或由学院负责管理。退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院酌情减免学费。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第七条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八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我院优抚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九条 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和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并符合复学条件的,学院将安排其复学;因疾病原因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康复后再复学,但复学后不能享受以上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条 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予以开除学籍,不予复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6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学生 学籍管理 待遇 规定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7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