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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 作者:   [上传时间:2006/06/10 08:45:09]

学生勤工助学是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
、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
、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
、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4
、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纪律处分。

2、确实有经济困难或有较突出的特长。

3、无不及格课程。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健康心理,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6、工作中虚心向岗位上的老师学习,积极配合岗位所在部门开展工作。

7、岗位学生不得擅自离岗或换岗,如有变动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和岗位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岗,同时也无权擅自推荐他人上岗,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生处和岗位所在部门提出建议。

8、对在岗位上有违纪现象或表现极差的学生,经教育无效者,岗位所在部门和学生处有权立即取消其上岗资格,严重者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并归入当事人档案。

第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程序

1、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申请者本人如实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2、各系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学生处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学生本人经济状况、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考核办法

1、用人部门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

2、学生每学期期末须交个人工作总结,由学生处和岗位所在部门对学生学期工作表现进行鉴定。

3、学生每月考核情况及学期总结和鉴定将作为评选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依据

4、对岗位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经推荐,考核合格,可评为岗位“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及管理

1、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每学年学生经费的一定比例、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基金增值、社会捐赠等。

2、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岗位酬金和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3、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计财处进行账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4、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凡是属于学校机关部门无创收收入的部门,其学生酬金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有创收收入的部门,其学生酬金由使用部门和学生处(勤工助学基金)酌情按比例共同承担;校外经济实体聘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其学生酬金由经济实体支付。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1、定期了解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情况,掌握学生勤工助学的总体情况,对学生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批评,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学生如确实需要到校外勤工助学的,须到学生处进行登记、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3、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校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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